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