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佩戴犬牌或者未用犬链(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单位饲养的禁养犬外出遛犬的,放任单位饲养的禁养犬离开本单位的,因登记、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单位未佩戴嘴套或者未装入犬笼犬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