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建设、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流浪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有关管理部门没收的犬只等。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