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的,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带方案挂牌出让地块和有意向单位的产业用地,探索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实与交通、环境、安全等评估评价工作并行开展,同步落实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推进“拿地即开工”。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