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签订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