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