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