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实行市容维护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市容维护责任区和确定市容维护责任人,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市容维护责任人,并与其签订市容维护责任书。市容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要求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增加市容维护责任人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