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