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红色资源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支持红色旅游发展,引导开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红色旅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加强红色旅游秩序监管,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

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识时,应当包含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