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际,对需要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制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清单,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清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执法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劝导、批评、制止。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