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一)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公共设施;

(二)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洗手台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三)公共交通站点配套设施、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系统、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四)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照明、充电桩、卫生服务站等社区服务设施;

(五)盲道、缘石坡道、轮椅通道、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宫)、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影剧院、阅报栏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七)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志等宣传设施;

(八)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单位卫生间、停车泊位、体育设施、场地等。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