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区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