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应当与区域内血液保障能力相匹配。医疗机构开展用血量大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征求为其供血的血站意见,并同步制定用血保障计划。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按照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机构或者安排管理人员,科学制定临床用血计划,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临床用血调控和考核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