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清洁的需求,制定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生产生活污水、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清洁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