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一)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