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市、区政府外事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含有禁止性内容、译写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等情形出具认定意见;对需要提供专业指导建议的,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交通、文化和旅游、体育、商务、卫生健康、园林绿化、公安、应急管理、金融、邮政、文物、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场所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政府外事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