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消防用水设施设备实行专用并装表计量。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消防用水量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按年度上报有管理权限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非因消防救援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连接启用消防设施设备取水。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