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和管理,每月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数据应当与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单位共享。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并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公示制度。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