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报告及相关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格的生产、生活用水,并接受城市供水用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