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建立旅游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园林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重大节庆、假日、赛事、会展等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重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