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宣传的指导和投入,借助各类媒体和国内外展会,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突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山水地貌、美食民俗特色。

商业中心、景区(点)、旅游宾馆、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城市形象宣传公益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