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自驾游基地、房车露营地、观景台等设施。

市人民政府公安、城乡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旅游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开通城市观光和乡村旅游专线,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业街区、景区(点)合理设置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实现交通枢纽与主要景区(点)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