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等旅游项目建设,组织创建晋祠--天龙山、汾河景区、晋商博物院、太山、青龙古镇等一批国家A级旅游景区,推进文旅片区、文旅示范区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年度旅游建设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