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开放创新相关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海洋、航天、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进行科技创新。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其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捐赠有关优惠待遇。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依法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信贷保险等业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推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全国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等。
鼓励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重大科技项目。
利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高端科研仪器设备,开展融资租赁服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赋予其在财政资金使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室资产使用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适用灵活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打造深海技术科技创新高地,支持三亚崖州湾深海科技城承接深海领域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入国家大科学装置,建设深海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深海基地南方中心、深海科技中试基地和深海科技成果孵化与转化基地。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打造航天科技创新高地,支持文昌国际航天城建立星箭研制、航天先进制造、发射、航天应用的航天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发展空间大数据、空间信息应用、航天科普等产业。
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应当推动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转移转化,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创业,支持跨国公司、境外研发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
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内可以建设国际科技大数据平台,为国内外科研人员提供专门的国际科技信息和跨境数据流动服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前瞻性、战略性技术研究,建立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机制,依法支持相关设备、材料、样品、样本跨境使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技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扩大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范围,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加强对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安全管控。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科技交流专业机构通过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科技创新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放宽境外人员参与政府科研任务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兼职创新创业。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以薪酬水平为导向的外国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提供出境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外国人工作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依照有关规定考核评价后可以免于考试,直接予以聘用。
鼓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设立科研机构、研发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
对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实行财政经费包干制,对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逐步推行财政经费包干制。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鼓励重大新药成果等科技成果优先在海南转移转化。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励报酬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前款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额可以不低于70%。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使用权限可以不低于10年。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其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健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安全监测机制,分类实行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