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3,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以下称建议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的建议。
(一)倾听民意,广纳民智;
(二)畅通渠道,便捷高效;
(三)推动转化,优化治理;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一)制定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征求、收集、接收、处理人民建议;
(三)承办上一级和本级国家机关、相关国家机关交办或者转送的人民建议;
(四)加强人民建议的分析研判,提出工作建议,促进落实转化;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信息化建设,共同推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规范、透明、高效。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民生问题的,以及就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等主动征求、收集人民建议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征集,并逐步实施目录管理。
专项征集的议题及相关情况说明、建议提交的途径和方式、征集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在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系统上发布。
本市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门户网站、“随申办”移动端等政务新媒体的“云征集”功能,为建议人有序参与人民建议征集活动提供便利。
涉及个人诉求以及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宜作为人民建议提出。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办理人民建议,可以采用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调研论证,邀请建议人、专家学者等参加;人民建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邀请相关国家机关共同参加。相关调研论证形成的意见作为办理人民建议的参考依据。
(一)对于主动征求、收集到的人民建议,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发布征集情况的方式集中反馈;
(二)对于日常接收到的人民建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向建议人反馈;
(三)其他反馈方式。
(一)作为制定惠民、利民、便民工作举措的参考;
(二)作为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参考;
(三)作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立、改、废、释的参考;
(四)作为确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建议项目的参考;
(五)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参考;
(六)作为国家机关的决策参考;
(七)其他落实转化方式。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人民群众反映较为集中、具有典型性的建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办理,加快人民建议转化为具体政策、措施的进程,切实回应社会关切。
鼓励、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察民情、聚民智,积极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建议。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各类智库等参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提升建议征集的专业性和精准度。
鼓励、支持境外人士积极提出建议,汇聚全球智慧,助力上海发展。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加强对本机关和下一级国家机关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