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电力、电讯、建筑、燃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