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申请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