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百分之五。

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