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设立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举办实施高中阶段教育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民办学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由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学校后,应当于三个月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