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或者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大纲、专业设置及课程计划;

(三)有组织机构、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六)有符合规定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招收住宿生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食宿、医疗和卫生等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