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民办学校取得的公益事业用地,不得挪作他用或者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的水、电、暖、燃气等供给价格与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