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