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其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