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投诉、举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第一项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