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自动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