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建筑区划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通知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