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适合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火灭火能力。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农村消防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