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训演练等情况,录入消防管理系统。

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