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五)批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