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申报或者被推荐为市级、旗(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信友善,德艺双馨,遵守社会公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具备传习能力;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与管理、经营、传播的人员,以及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