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