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放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二)违法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
(四)违法批准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
(五)对群众举报的侵占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不及时制止、不查处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