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宜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