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经秘书长或者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将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在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