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人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住宅房屋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享有七十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的,受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剩余年限。受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