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主要林木是指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的林木。

(二)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收集和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场所;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不加变动的在原地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场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是指在原生地以外栽培的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场地。

(三)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一般采种林、种子实验林、苗圃地等;林木种子基础设施包括种子库、晒种台、种子加工设备、贮苗窖、检验设备及林木种子基地的设施设备等。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