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

(二)建立健康档案,宣传日常保健知识,并按照服务协议提供疾病预防、药物管理、医疗康复等日常健康服务;

(三)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服务区域和床位数量,不得超出实际服务能力开展养老服务,不得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