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管委会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支持示范区内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生产、研发、服务、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与世界知名企业、知名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并在示范区实现项目产业化。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