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被督导单位接到初步督导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